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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境外資金匯回 產業投資上路

  • 發布日期:2019-08-19
  • 更新日期:2023-09-14

為引導資金回流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財政部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奉總統於今(108)年7月24日公布,行政院定於今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本部依據本條例第7條與第8條授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下稱本辦法),已奉行政院核定,與本條例同步自今年8月15日上路。

經濟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境外資金經國稅局與國內銀行聯合審查通過後,匯回須存放於「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下稱外匯存款專戶),於1年內向經濟部提具直接投資計畫或間接投資申請,經核准後可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開始投資。於規定期限完成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適用優惠稅率4%或5%,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

針對本辦法所規範的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重點說明如下:

一、直接投資:

(一)投資產業項目:涵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投資方式:包含3種投資樣態,營利事業自行投資於本業;個人與營利事業現金出資新設事業;個人與營利事業現金對價取得他事業增資新股或出資額。

(三)投資支出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不得超過前2項支出合計數的20%)。其中建構之建築物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起7年內須為自用,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

(四)申請程序: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資金1年內向經濟部提具投資計畫,經核准後進行投資,投資計畫應於2年內完成,得展延1次,投資期間每年1月向經濟部備查其上年度投資進度。投資計畫完成後向經濟部取得完成證明,始得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二、間接投資:

(一)投資方式: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二)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範圍:5+2產業;重要製造業如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高值石化及紡織業等;重要服務業如資通訊服務、積體電路設計、批發零售、運輸倉儲等;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期照顧服務事業;文化創意產業。

(三)投資規範:間接投資於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比率,應分別於第3年達20%、第4年達50%;投資於前開以外之其他國內事業,以未上市(櫃)公司為限,且不得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劵化商品;投資於境外事業之金額則不得超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實收資本額(出資額)25%。

(四)申請程序: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資金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經核准後進行投資達4年,投資期間得申請變更1次,取得經濟部完成證明,始得向國稅局申請退稅。投資期間每年1月向經濟部備查其上年度投資進度。

另為確實引導境外資金匯回進行實質投資,倘發生個人及營利事業自外匯存款專戶提領的資金,未依規定投資而移作他用(例如:購置不動產後移轉所有權、轉讓投資取得的股份、間接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等)、投資期間未辦理備查且經通知仍不補報、未依期程投資或投資後尚有剩餘資金卻未匯回等情事,均須回歸以20%稅率課稅,補徵稅款。

配合本條例及本辦法開始施行,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及金管會舉辦說明會,俾利國人瞭解政府政策及申請適用。

  • 聯絡單位:產業發展署
  • 聯絡人:諮詢專員
  • 聯絡電話:0800-505-565、0800-505-566
  • 聯絡單位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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