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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及第十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 更新日期:2023-08-31 09:04

歷次修正記錄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一條訂定,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發布,並自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分別經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進行修正。為強化政府對工廠危險物品之管控及俾利防救作業,爰新增及修正相關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使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達管制量以上之危險物品相關放置位置更具體,於申報內容新增危險物品配置圖。(新增第十條之一)

二、 為使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達管制量以上之危險物品,發生災害事故時,供消防單位救災決策參考使用,於申報內容新增建築物內製造、加工或使用之機械設備配置圖(例如:製程區或生產區或作業區等)。(新增第十條之二)

三、 為使附表二、危險物品申報表明細資料連結至新增配置圖的相關放置位置以方便對照,於附表二新增一個欄位。(修正第十條附表二)

相關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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