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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修正條文(下稱新法)已於114年5月7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請問先前已經申請適用本條文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是依照舊法(114年5月7日前的條文規定)還是新法的適用條件繼續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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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新設立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新法,114年1月1日前設立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則適用舊法。
- 發布日期:2025-07-0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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