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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
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證明
- 更新日期:2025-07-21 16:38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 聯絡單位:產業政策組
- 聯絡人:林先生
-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 #2637
- 聯絡單位Email:lflin@i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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