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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輸入石油系列之溶劑油供製程用原料之石化業廠商認定
- 更新日期:2025-07-21 10:41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12條第5項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輸入石油系列之溶劑油或潤滑油,應於輸入後十日內檢附申報書,載明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貨品種類、數量、用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石化業廠商輸入者,不在此限辦理。
申請說明
- 聯絡單位:民生化工產業組
- 聯絡人:林先生
-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分機2317
- 聯絡單位Email:yjlin2@i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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