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
7038
申請污染防治設備加速折舊證明
- 更新日期:2025-07-22 11:58
營利事業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依據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但書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1條規定,向本署申請「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設備加速折舊證明書」,以供轄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前述設備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申請書表
- 聯絡單位:永續發展組
- 聯絡人:劉先生
-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分機2734
- 聯絡單位Email:jsliu@i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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