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用途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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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申請防治污染、防制公害及環境監測、檢驗設備及其零件配件用途證明
- 更新日期:2025-07-22 11:55
製造業購置防治空氣或水污染、防制震動、噪音等公害及環境監測、檢驗設備及清理廢棄物之設備及其零件配件,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增註3、第85章增註4及第90章增註1規定,向本署申請用途證明,以供其洽海關辦理免徵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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