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品適用同意用途證明
3042
申請供工業用之未變性乙醇(酒精)進口同意用途證明((輸入規定代號「251」稅則號別2207.10.10及進口稅則二十二章增註一)
- 更新日期:2025-07-28 16:11
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3640號令、海關進口稅則輸入規定代號「251」稅則號別2207.10.10及海關進口稅則第29章增註6規定,進口供工業、製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可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向本署申請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免徵菸酒稅。
申請說明
法令/稅則
- 聯絡單位:民生化工產業組
- 聯絡人:鄭先生
-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分機2312
- 聯絡單位Email:byjenq@ida.gov.tw
點閱次數:1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