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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品適用同意用途證明
3042

申請供工業用之未變性乙醇(酒精)進口同意用途證明(輸入規定代號「467」稅則號別2207.10.90)

  • 更新日期:2024-03-14 09:54

產業發展署依財政國庫署「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辦理「供製酒及製藥以外之工業」及「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案件核證工作,經本署核准進口之未變性酒精均免徵菸酒稅,需於證明核發後一年內向海關報關進口,且不得展延。

  • 聯絡單位:民生化工產業組
  • 聯絡人:鄭先生
  •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分機2312
  • 聯絡單位Email:byjenq@i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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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政信箱:anti@i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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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申訴信箱: 113@i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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