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用途證明書
2015
申請專供液晶顯示器面板用厚度1.1公釐以下之微薄玻璃板片證明
- 更新日期:2023-09-25 17:25
適用法令: 1.財政部91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令:「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厚度在1.1公釐以下之微薄玻璃,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之用,與一般玻璃特性不同,可檢具產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2.海關進口稅則第70章增註1: 「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輸入專供生產平面顯示面板或積體電路封裝用之玻璃板片,經經濟部證明國內無產製者免稅」。
申請說明
法令/稅則
- 聯絡單位:電子資訊產業組
- 聯絡人:翁藝華
-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分機2237
- 聯絡單位Email:ihueng@i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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