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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產業製程標準化計畫

  • 更新日期:2023-08-30

措施:輸入油品分流管理

一、 目的:落實源頭管理,阻絕非食用輸入油脂流用於食品供應鏈。

二、 具體內容:

(一) 自103年10月31日起,所有輸入油品在邊境實施分流管理,食用油、飼料用油、工業用油輸入時皆需經主管機關查驗、核發用途證明,並於輸入後管控流向。

(二) 輸入供食品用途油脂,須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如屬飼料用途,須取得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能農委會)許可文件;如屬工業用途,須取得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許可文件;如屬生質柴油用途,須取得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文件;如屬人用藥品用途,須取得衛福部許可文件。

(三) 另自104年1月26日起,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記之進口人,輸入油脂非屬應向上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者,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輸入許可文件,財政部關務署海關始同意辦理後續通關作業,如廠商未取得任何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不准報運進口,嚴格執行邊境管控。

三、 辦理情形:

(一) 為促使政策順暢落實,本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自103年12月至104年5月計召開5次「輸入油品管理跨部會協調會議」,解決各機關分工及執行業務細節,並於發現異常時,由機關相互通報以進行實地查察,104年6月至12月由衛福部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參與。

(二) 本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建立跨部會輸入油品分流通案運作機制後,自105年起,由衛福部依照此機制每月邀集相關機關就各該分流資料進行比對分析,發現異常立即相互通報並實地查察,預防非食用油流於食用;並定期(上半年及下半年各1次)將執行及檢討其它品項分流管理報告,提報本院食品安全會報。

(三) 自103年10月31日實施「輸入油品分流管理」措施迄今,經追蹤及勾稽各機關每月輸入各類油品統計資料,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形。

(四) 依103年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決議,於104年5月及9月分別將「行政院推動輸入油品分流管理執行成效報告」函送該委員會及各委員。

承辦單位:
  • 工廠登記科 - 楊士逸
委辦單位: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
  • 聯絡人:陳秋芬
  • 電話:049-2359171#1116
執行單位:
  • 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 聯絡人:張家豪
  • 電話:02-27841000 #2523 #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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